胡水清律师,现任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北大法学院,学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执业14年。2015、2017年度被义乌市律协评为“义乌优秀律师”。2017年至今担任浙江法学会浙藉法学家研究会理事。201... 详细>>
律师姓名:胡水清律师
电话号码:1375094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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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510027038@qq.com
执业证号:13307200711843548
执业律所: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义乌市县前街100—108号
案情简介
A与B多年以来素有生意往来,B多次向A进货。2018年3月经A向B结算,B出具欠条一份载明:B欠A货款20万元。经A反复催讨,B一直未付。无奈之下,A于2019年11月委托胡水清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B支付欠款。
本案关键之处在于,B在第一次庭审中当庭提交了收条一份。B意图用此收条证明A已经收到货款10万元,因为此收条落款时间为2019年。经胡律师与A反复核实,A十分肯定的告知胡律师:一、借条确是A本人笔迹;二、2019年的确没有收到B支付的任何货款;三、经A与其家人仔细回忆,2011年有收到B支付货款10万元。在仔细辨认收条原件后,胡律师作出申请笔迹鉴定的决定。
案件结果
鉴定结果为:B提供的收条上形成于欠条之前。法院判决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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