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水清律师,现任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北大法学院,学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执业14年。2015、2017年度被义乌市律协评为“义乌优秀律师”。2017年至今担任浙江法学会浙藉法学家研究会理事。201... 详细>>
律师姓名:胡水清律师
电话号码:13750941927
手机号码:13957908326
邮箱地址:510027038@qq.com
执业证号:13307200711843548
执业律所:浙江清清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义乌市县前街100—108号
案情简介
2002年B向C购得宅基地三间,有签订转让合同并按约支付购房款项。此后B建得三间房屋出租使用至今。
A在2007年-2008年间多次借钱给B周转,本金共计80万元。因B未能如期归还,经仲裁后A于2012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B无可供执行财产,10余年间一直未能执行到位,连本带利已达320万元之巨。
2019年A再次向B催讨上述借款。B自愿将涉案三间房屋出售给A冲抵债务,两人约定前述执行款折抵A的买房款后,多退少补。
A多次到C家里协商,希望C能与B协助A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直到2020年4月在与C的交谈中A才得知,C利用当年农村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漏洞,与C的父母恶意串通将涉案三间房产登记在C的父母名下,以求达到房产不被强制执行过户的目的。
另外,2020年在起诉中才发现,B的儿子以B患精神疾病为由,于2018年将B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找B儿子协商,B儿子不愿意起诉C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说自己不会做为他人作嫁衣的蠢事;A找C协商,C说先拿200万作为押金,官司打嬴了再来谈A出多少钱把房子买过去,要不然等拆迁了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拆迁款就是谁的,反正自己不能“吃亏”。
B与C相互推诿,各怀鬼胎,从不愿意坐在一起协商,导致A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
A已日见年迈,最大的心愿就是把这笔烂帐处理干净。
办案结果
胡律师代理本案,设计起诉方案时预设判决结果如下: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则C及其家人应当按约配合过户,房屋过户给B后可供A查封执行;如若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则C应当返还B购买平方的款项、建房款及房屋增值款,上述款项依然可供A查封执行。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调解结案。A拿回了满意的钱款。
简单明了看细节,重大疑难看方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